周斌 专栏

“生育津贴”低于“产前工资”如何补差?

实务中,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需给生育女职工“补差”?这个“产假前工资标准”又该如何计算?绩效工资等是否应包含在内呢?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精选了十个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女职工生育生活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补差案”引发关注。

杜某系上海某教育公司讲师,每月底薪4800元,另有课时费及各类补贴。因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37800.50元低于其生产前月平均工资,杜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差额27669.48元。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杜某生产前月平均工资为11353.18元,而其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低于其生产前的月平均工资,故公司应支付杜某产假工资差额合计27291.07元。

现实中,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需给生育女职工“补差”?这个“产假前工资标准”又该如何计算?绩效工资等是否应包含在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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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斌
劳动法专家

周斌(阿斌),劳动法专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主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12333”负责人,资深劳动法专栏作者。

2008年起在《人才市场报》每月点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11年他在《劳动报》上的劳动法专栏文章获得第二十届上海新闻奖。

他是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劳动保障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学会理事,兼任上海合拓企业管理公司《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主讲教师、上海市总工会培训中心《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教师、上海市劳动保障学会《人事上岗证书》培训教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师》培训教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