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专栏

我国反年龄歧视的规制现状与思考

实践中,用人单位即使没有明确对就业年龄作出要求,但年龄歧视现象却渗透在雇佣、用工的整个过程:因劳动者的年龄拒绝录用、“超龄”劳动者同工不同酬、因“超龄”而解雇。所以本文将探讨我国反年龄歧视的规制现状与提出建议。

前言:

Erdman Ballagh Palmore提出年龄歧视是“针对任何年龄组的任何偏见或歧视”,或者说,针对“老年”或“青年”的偏见与差别对待都可能构成年龄歧视。[1] 近期,“星巴克几乎被失业男女占满”的话题在网络上引发热议。“一批已经失业或即将失业的中年人,在没有面试可去、又不想在家闲坐之时,选择把星巴克给占领了。”[2] 35岁中年人在职场上面临的年龄歧视甚至有了提前的迹象:越来越多的招聘信息要求“应届本科生不超过24周岁”。失去“应届生身份”的年轻人,似乎等同于失去了部分公务员岗位、国企、事业单位的就业资格。

更重要的是,年龄歧视亦具有隐蔽性,用人单位即使没有在招聘信息等文件中明确对就业年龄作出要求,但年龄歧视现象却渗透在雇佣、用工的整个过程:因劳动者的年龄拒绝录用、针对“超龄”劳动者同工不同酬、因“超龄”而解雇。年龄歧视成为目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职场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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