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先广 专栏

社保缴费基数不足,员工以此辞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公司为了降低人力成本都是按照社保最低基数给员工缴纳社保。实际上,人社部早已发文明确这个行为是不合规的。那如果员工离职后,能否以公司按最低基数缴社保索要补偿金呢?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公司为了降低人力成本都是按照社保最低基数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实际上,人社部早已发文明确这个行为是不合规的。那如果员工离职后,能否以公司按最低基数缴社保索要补偿金呢?关于这个问题,各省市出台了一些通知和解读,更有法院的裁判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观点1: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天津市:

天津市的文件中表明,社保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只要单位有过错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适用:未依法缴纳社保费而被迫辞职】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无正当理由停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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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广
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现任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年限15年。

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检察院系统民事抗诉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舆情内参中心长期合作专家

出版近20本法律专著:在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劳动合同法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与操作实务》、《社会保险法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等专著近20本。

国内40多个城市讲授法律理论与实务类系列课程1000余场: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杭州、合肥、郑州、乌鲁木齐、太原、呼和浩特、武汉、长沙等40余个城市讲授法律类课程1000余场。

担任数十家世界500强和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