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类原因,现在劳动关系确实不太和谐,除了一些客观因素外,一些主观因素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远的有失业保险立法问题,近有的纳税服务司的解释问题。
我国失业保险立法一直以来强调员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才得具有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不仅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如此规定,去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亦规定如是。这一规定可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带来麻烦了:如果劳动者主动辞职甚至主动终止合同就失去了失业保险待遇,失去了失业人员创业政策在内的各项优待。所以不少劳动者既不愿意辞职也不愿意主动终止合同,甚至辞了职还回用人单位要“解雇证明”,搞得用人单位左右为难且不说,还真有因此打官司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意识到这一问题,所以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放宽了一些“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范围:把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破产、关闭、提前解散等情形,以及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而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纳入了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