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斌 专栏

“三期”女职工未完成业绩目标能否降薪?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违法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那么如果是“三期”女职工未完成预设的业绩目标,这时候能否调整工资呢?

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8-2023涉女职工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报告及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五(以下称苏州案)中,某投资公司依据对宋女士产假、哺乳期的业绩考核,径行降低她的薪资,被法院判决补足工资差额。

但在去年上海二中院终审判决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以下称上海案)中,某公司依据公司规定和李女士的业绩,调整了“三期”女职工李女士的工资发放,却被认为并无不当。

这是为什么呢?实践中,如果“三期”女职工未完成预设的业绩目标,到底能否调整工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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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斌
劳动法专家

周斌(阿斌),劳动法专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主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12333”负责人,资深劳动法专栏作者。

2008年起在《人才市场报》每月点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11年他在《劳动报》上的劳动法专栏文章获得第二十届上海新闻奖。

他是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劳动保障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学会理事,兼任上海合拓企业管理公司《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主讲教师、上海市总工会培训中心《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教师、上海市劳动保障学会《人事上岗证书》培训教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师》培训教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