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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前科就业歧视:企业权利与应对策略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将无犯罪前科作为招录条件?是否可以了解劳动者的犯罪前科信息?劳动者是否有告知的义务?本文将以相关案例为基础,为用人单位建设合规体系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

前言: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在实际操作中,为了满足用工管理的需要,用人单位通常希望了解劳动者是否有犯罪前科。然而,社会对于有犯罪前科人员存在一定的偏见,导致许多用人单位不愿意聘用有犯罪前科的人员。此外,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三条亦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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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中国首家以劳动人事法律服务为主导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设有北京、苏州、深圳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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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合伙人陆敬波,知名劳动法专家、讲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上海财大、上海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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