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不自量力,对其特殊规定略加点评。
第六条【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点评:这算有点新意,但却又过了。不定时的特点在于需要机动灵活作业,在于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实际上与收入并无直接关系,人为拉高工资水准,只会让劳动者失去就业机会。换个角度看,由于高管身份的关系,申请高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以其薪酬作为其中一个标准是可以考虑的,比如深圳2009年曾规定工资超过社平工资三倍且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这一规定会更为合适。
第十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休息保障】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每日最长工作时间(含正常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