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专栏

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平等就业权的冲突与解决路径
以“入职体检”为视角

平等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时不得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本文主要以入职体检为视角,分析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平等就业权的冲突表现,并探索相应解决策略。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因劳动者性别、宗教信仰、婚育状况、年龄、健康状况等实施就业歧视。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时不得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本文主要以入职体检为视角,分析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平等就业权的冲突表现,并探索相应解决策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企业用工自主权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天然的权利,是用人单位生存、发展所必需,是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劳动者各方面的表现情况,自主地决定用工形式、用工办法、用工数量、用工时间、用工条件、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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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中国首家以劳动人事法律服务为主导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设有北京、苏州、深圳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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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合伙人陆敬波,知名劳动法专家、讲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上海财大、上海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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