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斌 专栏

节后未按时返岗,可“视为自动离职”吗?

​ 春节长假过后,对于个别员工“买不到返程车票不能按时上班是否算旷工”的话题,登上了微博热搜。而我国法律规定旷工三天以上的,视为自动离职。那么节后未按时返岗的,可“视为自动离职”吗?

有网友提出:许多用人单位《员工手册》中规定“旷工三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公司不承担相关经济责任”,这种规定是否有效?节后员工未按时返岗,用人单位又该如何处理呢?我们一起学学相关法律知识吧。

一、“自动离职”不是法律事实

“自动离职”一词最早出现在1983年时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二条:“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其后1987年时原劳动人事部《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第十一条也提到:“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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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斌
劳动法专家

周斌(阿斌),劳动法专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主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12333”负责人,资深劳动法专栏作者。

2008年起在《人才市场报》每月点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11年他在《劳动报》上的劳动法专栏文章获得第二十届上海新闻奖。

他是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劳动保障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学会理事,兼任上海合拓企业管理公司《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主讲教师、上海市总工会培训中心《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教师、上海市劳动保障学会《人事上岗证书》培训教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师》培训教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