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福利化与福利薪酬化体现了用人单位对薪酬福利的理解和实务操作,也体现了国家对薪酬福利的强化管理。
最早出现薪酬福利化是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问题。原来《劳动法》第44条规定加班工资时使用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的概念,而劳动部进而解释:本条的“工资”,对于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再根据国家统计总局1990年一号文《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其解释将基本工资理解为标准工资,标准工资是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这样一来,只要不是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的范围,自然而然就可以规避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问题。可是,这样操作仍然会有风险,比如深圳曾经将标准工资的范围通过特区立法扩张为当月所有正常发放的工资项目,再结合降低社保缴纳基数的要求,所以进而在实践中产生薪酬福利化的操作,也就是说把薪酬解构成工资和法定福利,不仅满足了法定福利发放的要求,还有效降低了加班、社保和年资补偿成本,可谓一举数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