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专栏

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主张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造成单位经济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部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在实践中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单位能向劳动者主张赔偿吗?

一、案例介绍

案例一:某物流公司与徐某劳动争议案[1]

徐某于2016年3月7日入职某物流公司,担任出纳。徐某称,2016年3月25日下午14点3分,公司前台刘某以QQ的形式告知其加赵某(“赵总”)的微信号,加完之后,“赵某”说有一个合同临时取消了,要求把钱退给客户,说退完其自己再补上,并告知收款人是王某(账号XX),然后徐某就把48万元汇给了王某,之后这个微信号让徐某再汇36万,徐某就觉得有些不妥,跟同事说了这个情况,然后用赵某的另外一个微信号与赵某确认了一下情况,之后就意识到被诈骗了,随后报警。

  •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专栏文章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中国首家以劳动人事法律服务为主导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设有北京、苏州、深圳分所;

团队共有四十多名专职律师,为近两百家中外知名企业提供劳动法专项法律服务;

首席合伙人陆敬波,知名劳动法专家、讲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上海财大、上海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兼职教授。

陆敬波律师 新浪微博:http://weibo.com/ljb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