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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之法律风险论述及实操建议

用人单位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具有合法性,若用人单位依据此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可能会被认为滥用用工自主权。所以本文将通过案例来说明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的重要性,并对用人单位提供实操建议。

一、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的法律风险

(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

案例一:(2023)京01民终2871号

法院认为: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只有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制定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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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中国首家以劳动人事法律服务为主导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设有北京、苏州、深圳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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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合伙人陆敬波,知名劳动法专家、讲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上海财大、上海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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