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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履行民主程序后能否决定降薪?

许多企业在遇到经营困难的问题时,会希望适当降低员工薪酬,以实现开源节流、降本增效。那么用人单位能否在履行一定的民主程序后,在不征得员工个别同意的情况下,实施全员降薪?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员工同意,单方调整员工的劳动报酬,存在较大的违法风险。

然而,许多企业因经营困难,希望适当降低员工薪酬,以实现开源节流、降本增效。常见的问题是,用人单位在履行一定的民主程序后,能否在不征得员工个别同意的情况下,实施全员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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