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枫 专栏

最高法:高管谋取公司商业机会及违反同业禁止的认定

谋取公司商业机会及违反同业禁止规定,是两种常见的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那么,什么是商业机会呢?认定董事、高管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有哪些条件?商业机会和同业禁止又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前言:

在现代公司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都是公司的核心人员,鉴于其重要性,《公司法》第六章对董事、高管的资格与义务进行了规定,尤其是通过第一百四十七条和一百四十八条从正反两面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进行了具体规定。谋取公司商业机会及违反同业禁止规定,是常见的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两种行为均有可能导致公司行使归入权(《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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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枫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法业务组组长
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常务理事等职。

主要专业领域为:劳动法、公司法,擅长处理劳动法领域法律事务及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长期为公司提供人力资源相关劳动法咨询及法律顾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