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专栏

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工作岗位系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对工作岗位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那么这是否就代表着用人单位不能对劳动者进行单方调岗?

案例介绍

案例一:Z与某医院劳动争议案[1]

Z系某医院经营主任。某日,该医院向Z发出调岗通知书,将Z工作岗位变更为经营主任助理,并要求Z次日到人力资源部报到。Z对调岗决定不予认可且未到新岗位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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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中国首家以劳动人事法律服务为主导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设有北京、苏州、深圳分所;

团队共有四十多名专职律师,为近两百家中外知名企业提供劳动法专项法律服务;

首席合伙人陆敬波,知名劳动法专家、讲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上海财大、上海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兼职教授。

陆敬波律师 新浪微博:http://weibo.com/ljb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