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34条第1款:“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完全沿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原司法解释第16条第1款[1]。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34条第1款:“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完全沿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原司法解释第16条第1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