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专栏

应签而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法律责任的实践争议探讨

目前,关于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裁判暂时还未建立完整的法律规制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尚待明确。所以本文将探讨员工主张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有无时间限制、仲裁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等问题。

前言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如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的,则用人单位应与其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应签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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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中国首家以劳动人事法律服务为主导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设有北京、苏州、深圳分所;

团队共有四十多名专职律师,为近两百家中外知名企业提供劳动法专项法律服务;

首席合伙人陆敬波,知名劳动法专家、讲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上海财大、上海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兼职教授。

陆敬波律师 新浪微博:http://weibo.com/ljb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