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傲霜 专栏

股权激励的行权
股权激励司法实务系列文章之二

用人单位和激励对象应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之始应综合考虑各种情形,将重要问题以合同条款的形式予以明确,以避免因行权标准达到与否或离职对行权的影响而产生纠纷。

前言

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如火如荼的开展,以及国家对于上市公司股票发行注册制的逐步推进,股权激励作为吸引人才、促进企业发展的有效措施越来越被不同规模的企业广泛采用,而与之相伴随的是法律纠纷的日益增多。而另一方面,股权激励作为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的交叉领域,法律关系新型复杂,法律问题多样疑难,很多领域尚未形成统一的司法标准。笔者在股权激励处理实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对近年来司法判例的梳理,推出股权激励司法实务系列文章,本篇为第二篇:股权激励的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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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傲霜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傲霜律师,美国伊利诺伊州理工大学法律学硕士,曾任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员多年。现为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律师,大成雇佣与劳动专委会委员,长期担任多家大型外资、民营企业常年劳动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