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专栏

未足额缴纳社保之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研究

对于员工是否可以“被迫辞职”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在实践之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各地区的司法裁判口径亦存在差异。因此本文将通过各地区规定及司法案例,看看各地对于此问题是如何判的。

引言

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从前述规定之中可见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享受社会保险是员工的基本权益之一。但在实践中,社保缴纳争议屡见不鲜,除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外,还存在大量“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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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中国首家以劳动人事法律服务为主导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设有北京、苏州、深圳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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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合伙人陆敬波,知名劳动法专家、讲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上海财大、上海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兼职教授。

陆敬波律师 新浪微博:http://weibo.com/ljb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