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从前述规定之中可见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享受社会保险是员工的基本权益之一。但在实践中,社保缴纳争议屡见不鲜,除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外,还存在大量“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形。
引言
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从前述规定之中可见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享受社会保险是员工的基本权益之一。但在实践中,社保缴纳争议屡见不鲜,除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外,还存在大量“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形。
中国首家以劳动人事法律服务为主导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设有北京、苏州、深圳分所;
团队共有四十多名专职律师,为近两百家中外知名企业提供劳动法专项法律服务;
首席合伙人陆敬波,知名劳动法专家、讲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上海财大、上海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兼职教授。
陆敬波律师 新浪微博:http://weibo.com/ljb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