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专栏

浅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离职权

法律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员工的离职权基本不受企业任何限制,即使企业出于种种原因还想挽留员工,最终也只能无奈协助其办理离职手续。那么此规定是否也一概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员工呢?

前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规定可知,法律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员工的离职权基本不受企业任何限制,即使企业出于种种原因还想挽留员工,最终也只能无奈协助其办理离职手续。那么此规定是否也一概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员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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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中国首家以劳动人事法律服务为主导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设有北京、苏州、深圳分所;

团队共有四十多名专职律师,为近两百家中外知名企业提供劳动法专项法律服务;

首席合伙人陆敬波,知名劳动法专家、讲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上海财大、上海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兼职教授。

陆敬波律师 新浪微博:http://weibo.com/ljb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