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专栏

从特殊待遇对价看服务期制度在人才流动中的规范和适用

实践中,对于企业以特殊福利待遇作为对价而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情形,存在法律效力认定不一、违约后难以救济等方面的问题,本文从特殊待遇对价难以适用传统服务期制度的困境出发,寻找突破困境的方法,从而赋予服务期制度新的时代内涵。

一、问题的提出

企业为培养与自身经营业务更为契合的人才,常以为劳动者额外提供培训服务为前提,要求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为企业服务。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为平衡双方利益,对企业与劳动者之间该种服务期制度的约定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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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中国首家以劳动人事法律服务为主导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设有北京、苏州、深圳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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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合伙人陆敬波,知名劳动法专家、讲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上海财大、上海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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