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海宇 专栏

员工绩效考核标准需要与员工达成一致吗?

判断员工是否胜任工作的主要方法就是绩效考核,需要确定绩效考核目标,那么,绩效考核目标必须与员工达成一致吗?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条文分析如何确定绩效目标,是否需要员工参与。

一、背景介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调岗之后仍然不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判断员工是否胜任工作的主要方法就是绩效考核,由此可见,绩效考核的结果不仅会影响到薪酬调整、岗位调整等人事决策,同时又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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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海宇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理事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员培训专家讲师

曾任瀛和律师机构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股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2015年度深圳优秀专业律师

2016年度瀛和律师机构优秀律师

2017年度瀛和律师机构优秀律师

2018年度瀛和律师机构品牌贡献奖

2018年度瀛和律师机构金牌讲师奖

2019年度瀛和律师机构金牌讲师奖

擅长从成本角度分析法律风险,从管理角度解决法律问题,从法律角度优化管理的三位一体角度而不是单纯从法律角度解决问题。有《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人力成本法律管控一本通》、《人力资源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手册》等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