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斌 专栏

公司搬迁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

司法实践中,因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通勤时间延长的,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呢?

据媒体报道,辛巴公司员工辛先生反映,因无法同公司从广州搬迁至杭州,被扣除绩效工资。

辛先生表示,自己一个人在广州带着孩子工作,但公司突然说要从广州搬回杭州,还要员工们配合一起搬迁。辛先生和公司明确表示孩子在广州读书,没办法过去。但在2月13日,公司不管他们,直接搬了过去。

没办法,辛先生和另外2个没法过去的员工,只能在原来公司正常上下班打卡。而公司搬过去之后,也没有给他们安排工作。

辛先生就认为,这是公司在逼迫他们自己离职,不想正常给他们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辛先生表示,已向劳动监察部门递交投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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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斌
劳动法专家

周斌(阿斌),劳动法专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主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12333”负责人,资深劳动法专栏作者。

2008年起在《人才市场报》每月点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11年他在《劳动报》上的劳动法专栏文章获得第二十届上海新闻奖。

他是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劳动保障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学会理事,兼任上海合拓企业管理公司《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主讲教师、上海市总工会培训中心《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教师、上海市劳动保障学会《人事上岗证书》培训教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师》培训教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