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海宇 专栏

劳务派遣不符合“三性”及“比例”要求时,劳动关系在用工单位吗?

如果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不符合“三性”规定和/或“比例”规定,会导致什么的法律责任呢?是否导致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以及劳动者能否要求与用工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呢?

国家为了限制劳务派遣用工的范围和规模,对其适用的岗位性质和用工比例都有严格的规定。

关于岗位性质,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务派遣只能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关于用工比例要求,《劳动合同法》第 六十六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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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海宇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理事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员培训专家讲师

曾任瀛和律师机构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股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2015年度深圳优秀专业律师

2016年度瀛和律师机构优秀律师

2017年度瀛和律师机构优秀律师

2018年度瀛和律师机构品牌贡献奖

2018年度瀛和律师机构金牌讲师奖

2019年度瀛和律师机构金牌讲师奖

擅长从成本角度分析法律风险,从管理角度解决法律问题,从法律角度优化管理的三位一体角度而不是单纯从法律角度解决问题。有《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人力成本法律管控一本通》、《人力资源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手册》等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