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专栏

“劳动合同无效”情形下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被认定全部无效后,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继续存续或自动解除?用人单位基于被认定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是否有效?

前言

通常而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与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一般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而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立法者曾对于劳动关系自何时开始建立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劳动关系自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建立;也有观点认为,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

虽然《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明确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非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但双方仍负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仍是紧密依存的状态。实践中,各地劳动仲裁委、人民法院也将劳动合同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专栏文章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中国首家以劳动人事法律服务为主导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设有北京、苏州、深圳分所;

团队共有四十多名专职律师,为近两百家中外知名企业提供劳动法专项法律服务;

首席合伙人陆敬波,知名劳动法专家、讲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上海财大、上海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兼职教授。

陆敬波律师 新浪微博:http://weibo.com/ljb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