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一般在建筑行业内,“包工头”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是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那么,在承包单位与“包工头”无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承包单位是否对“包工头”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本文就通过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191号来分析“包工头”的工伤问题。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191号:刘彩丽诉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一、案例介绍
前言
一般在建筑行业内,“包工头”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是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那么,在承包单位与“包工头”无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承包单位是否对“包工头”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本文就通过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191号来分析“包工头”的工伤问题。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191号:刘彩丽诉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一、案例介绍
中国首家以劳动人事法律服务为主导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设有北京、苏州、深圳分所;
团队共有四十多名专职律师,为近两百家中外知名企业提供劳动法专项法律服务;
首席合伙人陆敬波,知名劳动法专家、讲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上海财大、上海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兼职教授。
陆敬波律师 新浪微博:http://weibo.com/ljb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