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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挖角”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实践中存在一些企业为抢夺人才,或为打击对手,而对为竞争对手服务的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直接实施挖角,本文将这一行为称为“恶意挖角”行为。本文欲结合案例,分析这条道路的可行性并总结司法实践中的要点。

在传统劳动法的框架内,企业一般通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方式来防止员工被挖角。但囿于合同的相对性,除少数地区有特别规定外[1],企业仅能基于竞业限制协议要求跳槽的员工本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真正震慑到背后挖人的竞争对手。由于这一局限性,实践中存在一些企业为抢夺人才,或为打击对手,而对为竞争对手服务的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直接实施挖角,本文将这一行为称为“恶意挖角”行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实施挖角行为的竞争对手承担侵权责任成为了一种可能的选择。本文欲结合案例,分析这条道路的可行性并总结司法实践中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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