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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员工恶意拖延不鉴定,公司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本案中,劳动者发生两次工伤后,公司多次与其沟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未果,那么,工伤员工若恶意拖延不鉴定,公司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案例简介

孟某与S公司签订有2018年3月6日至2021年3月5日的劳动合同。

2018年8月23日,孟某在工作中受伤。2018年11月7日丰台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

2019年9月25日,S公司向孟某发函,内容载明:您的停工留薪期已满,请于2019年9月29日至10月11日期间与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您若行动不便,公司可安排人员和车辆,到您合适的位置接送您),到丰台人社局工伤管理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孟某原则上同意,但后续双方沟通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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