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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违反竞业限制仅以经营范围为准?
最高院第190号指导性案例分析

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新入职的公司与自己公司经营范围一致就肯定是违反了吗?本文我们通过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190号来分析竞业限制范围的问题。

前言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常遇到顾问单位的咨询:到底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新入职的公司与自己公司经营范围一致就肯定是违反了吗?甚至有些HR直接拿出一份劳动者与上家单位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希望我们给个判断,这样的劳动者能不能录用?今天,我们就通过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190号来分析竞业限制范围的问题。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190号:王山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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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家以劳动人事法律服务为主导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设有北京、苏州、深圳分所;

团队共有四十多名专职律师,为近两百家中外知名企业提供劳动法专项法律服务;

首席合伙人陆敬波,知名劳动法专家、讲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上海财大、上海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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