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海宇 专栏

公司能否对高管直接适用不定时工作制?

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那么,高级管理人员能否直接适用不定时工时制呢?

不定时工时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对需要机动作业职工实行的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时制度。

对不定时工时制员工,用人单位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可以不受标准工时制的限制。另外,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除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当地规定需要支付加班费外,其他时段上班的,除非当地有特别规定,通常不存在加班问题,无须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很多用人单位都非常喜欢不定时工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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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海宇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理事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员培训专家讲师

曾任瀛和律师机构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股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2015年度深圳优秀专业律师

2016年度瀛和律师机构优秀律师

2017年度瀛和律师机构优秀律师

2018年度瀛和律师机构品牌贡献奖

2018年度瀛和律师机构金牌讲师奖

2019年度瀛和律师机构金牌讲师奖

擅长从成本角度分析法律风险,从管理角度解决法律问题,从法律角度优化管理的三位一体角度而不是单纯从法律角度解决问题。有《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人力成本法律管控一本通》、《人力资源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手册》等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