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斌 专栏

当产假遇到合同期满和法定节假日

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之际,单位依法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到期前劳动者开始请流产假,期满又恰逢春节假期,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应当顺延?应当如何顺延?

兔年春节降临,女职工王女士却遇到了一件纠结事。她于2022年1月14日开始履行的劳动合同将于2023年1月13日到期,单位依法与其不续签劳动合同。但在1月10日,她开始请流产假15天,流产假至1月24日期满。而1月24日(正月初三)又恰逢春节假期。王女士的劳动合同是否应当顺延?应当如何顺延?

对此,有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在2023年1月13日到期后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没有必要顺延。

第二种意见: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在2023年1月13日到期后,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流产假期满,即在1月24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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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斌
劳动法专家

周斌(阿斌),劳动法专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主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12333”负责人,资深劳动法专栏作者。

2008年起在《人才市场报》每月点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11年他在《劳动报》上的劳动法专栏文章获得第二十届上海新闻奖。

他是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劳动保障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学会理事,兼任上海合拓企业管理公司《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主讲教师、上海市总工会培训中心《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教师、上海市劳动保障学会《人事上岗证书》培训教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师》培训教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