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海宇 专栏

996不是福报,加班审批制度也不是万能的!

加班审批制度可以管理员工加班行为并降低用工成本,但加班审批制度并不能成为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加班工资的工具。因为是否属于加班的“界定权”并不在用人单位手中,最终司法裁判机关还是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吴某入职某医药公司,月工资为18000元。

该公司制度规定: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请单,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不认定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吴某入职后,按照公司安排,实际执行“996”工作制度。吴某按照公司加班制度提交了加班申请单,但公司未实际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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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海宇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理事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员培训专家讲师

曾任瀛和律师机构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股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2015年度深圳优秀专业律师

2016年度瀛和律师机构优秀律师

2017年度瀛和律师机构优秀律师

2018年度瀛和律师机构品牌贡献奖

2018年度瀛和律师机构金牌讲师奖

2019年度瀛和律师机构金牌讲师奖

擅长从成本角度分析法律风险,从管理角度解决法律问题,从法律角度优化管理的三位一体角度而不是单纯从法律角度解决问题。有《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人力成本法律管控一本通》、《人力资源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手册》等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