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先广 专栏

入职填写虚假婚育信息被开除,仲裁与法院观点分歧大!

实务中,告知虚假信息应属于欺诈,但按《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欺诈并非当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只有“员工欺诈+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才是无效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20年6月15日入职宝能宏盛公司担任项目收银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0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30日。陈某在应聘时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并签字确认上述信息。合同履行过程中,陈某告知宝能宏盛公司其填写的上述信息中婚育情况存在虚假隐瞒情况。2021年3月12日,宝能宏盛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陈某应聘入职及填写《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提供虚假材料、不实信息,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违反《员工手册》规定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提出于2021年3月13日起解除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在宝能宏盛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陈某已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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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广
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现任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年限15年。

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检察院系统民事抗诉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舆情内参中心长期合作专家

出版近20本法律专著:在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劳动合同法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与操作实务》、《社会保险法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等专著近20本。

国内40多个城市讲授法律理论与实务类系列课程1000余场: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杭州、合肥、郑州、乌鲁木齐、太原、呼和浩特、武汉、长沙等40余个城市讲授法律类课程1000余场。

担任数十家世界500强和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