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保华工作室 专栏

用人单位管理权与劳动者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当员工认为用人单位采取的监控措施侵害其隐私权等人格权利时,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员工对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直接采取维权行动时,用人单位能否认定员工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进而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公民的人格权单独成编,彰显了我国立法对于公民人格权充分尊重和保护的价值理念。在该法典的第六章,特别规定了公民的隐私权,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由于劳动关系的人身隶属性,劳动人事领域常常出现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与劳动者人格权的权利冲突。特别是近年来,员工以侵犯其隐私为由抵制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安装监控装置,进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常有发生。一方面,用人单位安装监控有其现实需求,如管控安全生产、监控劳动者的工作内容、督促其提高工作效率等;另一方面,劳动者也顾虑其处于各类摄像头的监控中个人隐私权有被侵害之虞,二者的冲突往往造成劳动争议案件。然而,我国劳动领域立法并未对用人单位的管理权与劳动者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进行相关规定,由此造成了两个合法权利相互“抗衡”的局面,如何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需要司法在实践中予以界定。笔者结合自身办案经验,针对该问题进行了案例检索,并根据典型案例提出观点与建议,以期对读者提供参考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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