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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与公司是否建立劳动关系,要如何认定?

司法实践中由网络主播引发的纠纷,其最突出的争议焦点在于与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这一问题需要根据双方权利义务安排折射出的“合作关系”本质予以认定。

案例介绍

案例一:李某与某文化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1]

李某于2017年11月2日进入某文化公司,工作岗位为公司主播。双方签订的《艺人独家合作协议》,主要约定如下:(1)文化公司为李某提供才艺演艺互动公司、提供优质资源,李某在文化公司的合作互动公司上进行才艺演艺从而获得相关演艺收入;(2)公司有权自主组织、协调和安排才艺演艺活动及事务,李某有义务接受文化公司安排的工作;(3)结算收入包括李某获得的提成收入及文化公司支付的保底收入,按每月直播有效天数和总有效时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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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中国首家以劳动人事法律服务为主导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设有北京、苏州、深圳分所;

团队共有四十多名专职律师,为近两百家中外知名企业提供劳动法专项法律服务;

首席合伙人陆敬波,知名劳动法专家、讲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上海财大、上海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兼职教授。

陆敬波律师 新浪微博:http://weibo.com/ljb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