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海宇 专栏

签了《合同签收表》还能获得二倍工资吗?

本案中,用人单位提供了有劳动者签名确认的《合同签收表》作为证据,已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已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并驳回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5日,庞某某入职美丽橙长公司,工作岗位为财务。庞某某自述入职时双方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仅签过《入职登记表》、《保密协议》,此外,美丽橙长公司曾要求其补签过《合同签收表》。

庞某某离职后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美丽橙长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12月5日至2017年12月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9117.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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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海宇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理事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员培训专家讲师

曾任瀛和律师机构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股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2015年度深圳优秀专业律师

2016年度瀛和律师机构优秀律师

2017年度瀛和律师机构优秀律师

2018年度瀛和律师机构品牌贡献奖

2018年度瀛和律师机构金牌讲师奖

2019年度瀛和律师机构金牌讲师奖

擅长从成本角度分析法律风险,从管理角度解决法律问题,从法律角度优化管理的三位一体角度而不是单纯从法律角度解决问题。有《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人力成本法律管控一本通》、《人力资源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手册》等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