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杜律师事务所 专栏

网红经纪争议解决之“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分析

在MCN机构与KOL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双方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则无法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予以规制,此时“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一、问题的提出

伴随着互联网经济、粉丝经济等新型经济模式的兴起,KOL(网络红人)趁势飞速发展,以其较高的知名度和号召力,吸引流量并快速变现,而KOL背后的MCN机构(网红孵化机构),在双方签约前期为KOL提供各种培训、包装,吸引流量、进行宣传,在KOL获得一定知名度后为其招揽商务、推动流量变现。换言之,最终呈现在观众、粉丝眼前的KOL,往往是MCN与KOL自身共同努力打造的结果,但观众、粉丝的目光却往往只停留在KOL身上。一旦KOL与MCN机构分手,转投他人怀抱,从事相同类型的活动,KOL原有粉丝则有可能跟随KOL转移至其他MCN机构,对原先的MCN机构形成不利的竞争关系。因此,MCN机构在与KOL签署的合同中往往会设置“竞业限制”条款[1],约定“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KOL在一定期间内不得在其他公司从事类似的活动,否则应向MCN机构支付高额违约金”,以打击KOL的“跳槽”意愿或减少KOL“跳槽”带来的损失。一定程度上,“竞业限制”条款已经成为MCN行业的一种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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