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专栏

公司组织架构调整是否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许多公司在对行业前景产生不利预期后,往往会通过调整组织架构、精简部门人员、削减部门预算等方式,作出组织架构调整。那么,什么情况下的组织架构调整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前言

日前,一篇名为《整个公司的经营方针要从追求规模转向追求利润和现金流》的文章席卷许多人的朋友圈,这篇文章的作者是华为创始人任正非。这篇文章提到,“2023年(华为)预算要保持合理节奏,盲目扩张,盲目投资的业务要收缩或关闭。”“今年年底利润和现金流多的业务,‍‍奖金就多发一些,不能创造价值的业务就是很低的奖金,甚至没有,逼这个业务自杀,把寒气传递下去。”这些话语不仅让员工心里感受到“寒气”,也向更多的华为员工传递出一个信号,那就是华为的组织架构今年将发生大的变动。

  •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专栏文章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中国首家以劳动人事法律服务为主导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设有北京、苏州、深圳分所;

团队共有四十多名专职律师,为近两百家中外知名企业提供劳动法专项法律服务;

首席合伙人陆敬波,知名劳动法专家、讲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上海财大、上海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兼职教授。

陆敬波律师 新浪微博:http://weibo.com/ljb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