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海宇 专栏

劳动合同条款设计(9项必备条款、12项可约定条款)

实务中,劳动合同不可约定的条款有哪些?劳动合同约定不明如何补救?法定必备条款缺失的劳动合同是否无效?约定了违法条款的劳动合同是否无效?

一、劳动合同条款设计的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条款设计的基本原则,简而言之,就是“有法定从法定,没有法定从约定”。

由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不平等,这决定了劳动法有别于民商事法律,劳动合同中的意思自治非常有限。因为,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一系列的强制性规定。

但是,劳动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是完全可以约定的,另外,对法定必备条款也可以进行细化约定。而这些可约定的空间才是对劳动合同设计者功力的真正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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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海宇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理事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员培训专家讲师

曾任瀛和律师机构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股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2015年度深圳优秀专业律师

2016年度瀛和律师机构优秀律师

2017年度瀛和律师机构优秀律师

2018年度瀛和律师机构品牌贡献奖

2018年度瀛和律师机构金牌讲师奖

2019年度瀛和律师机构金牌讲师奖

擅长从成本角度分析法律风险,从管理角度解决法律问题,从法律角度优化管理的三位一体角度而不是单纯从法律角度解决问题。有《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人力成本法律管控一本通》、《人力资源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手册》等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