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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调岗是否构成“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如果在员工不同意调岗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作出调岗决定,员工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前言

近年来,受新冠疫情以及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许多企业效益持续衰减,面临的内外部压力也与日俱增,对此企业需要尽可能地强化内部管理、整合资源,以应对不确定的外部严峻挑战,而这个自救的过程,往往涉及对员工工作岗位的调整。

一方面,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而另一方面,工作岗位的变动往往影响薪资待遇、工作地点等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范畴,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因此,在实践中劳资双方极易因调岗产生劳动纠纷。如果在员工不同意调岗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作出调岗决定,员工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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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中国首家以劳动人事法律服务为主导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设有北京、苏州、深圳分所;

团队共有四十多名专职律师,为近两百家中外知名企业提供劳动法专项法律服务;

首席合伙人陆敬波,知名劳动法专家、讲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上海财大、上海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兼职教授。

陆敬波律师 新浪微博:http://weibo.com/ljb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