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桂彬 专栏

十三薪和年终奖的九大误区

除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以外,企业向员工支付十三薪、年终奖、年终绩效奖金、年薪年底部分等较为常见,那么在奖金条件或发放标准的确定过程中,存在哪些误区呢?

编者按:除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以外,企业向员工支付十三薪、年终奖、年终绩效奖金、年薪年底部分等较为常见,有些在录用通知中约定、有些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之,有些则通过规章制度予以设置,有些则无任何约定。从约定清晰度角度,有些约定了具体数额或相对于几个月的工资;有些则约定了区间,如0-50000元,有些则约定公司可根据公司业绩、个人表现等发放奖金。那么在上述奖金条件或发放标准的确定过程中,很多员工存在误解,由此导致争端,有些无权获得却坚持维权,浪费了时间成本,有些则是明明有权获得,却选择了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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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桂彬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洪桂彬律师专长于公司法、劳动法与争议解决,同时熟知人力资源管理与用工成本实践(社保/财税),在跨区域员工关系治理、高管治理、竞业限制及商业秘密等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2013年曾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等多部法规的立法专家讨论与建议工作,并为多家世界500强在华企业提供劳动关系综合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