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二、试用期的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一、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二、试用期的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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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理事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员培训专家讲师
曾任瀛和律师机构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股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2015年度深圳优秀专业律师
2016年度瀛和律师机构优秀律师
2017年度瀛和律师机构优秀律师
2018年度瀛和律师机构品牌贡献奖
2018年度瀛和律师机构金牌讲师奖
2019年度瀛和律师机构金牌讲师奖
擅长从成本角度分析法律风险,从管理角度解决法律问题,从法律角度优化管理的三位一体角度而不是单纯从法律角度解决问题。有《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人力成本法律管控一本通》、《人力资源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手册》等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