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年1月1日生效,下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与用工管理密切相关的重点内容是“三期保护”将调整为“二期保护”。
“三期”是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习惯性统称。原《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只有两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三期而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得歧视妇女,并并未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适逢“三期”如何处理。这一问题规定于《劳动合同法》,该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是通常所说的“三期保护”,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必须依法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即续延至哺乳期结束,也就是小孩满一周岁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