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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导致的停工停产、轮岗期间的特殊工资是否可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

实务中,因疫情导致的停工停产、轮岗期间的特殊工资是否可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

案例简介

杨某于2010年7月26日入职Z公司,岗位为板师,Z公司对杨某进行用工管理并于每月10日前后向其支付上一个自然月的工资,其中2019年杨某应发工资为每月12480元。

2020年2月3日,Z公司通过钉钉软件发布自2020年2月10日停工停产的通知。其后,杨某工作出勤情况如下:1、2020年1月、6-10月,正常出勤;2、2020年2月,全月待岗;3、2020年3月出勤6天、4月出勤6.5天、5月出勤19天;4、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轮岗,其中2020年11月出勤15天、待岗8天,2020年12月出勤12天、待岗13天,2021年1月出勤12天、待岗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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