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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之聘用在校实习生

聘用在校实习生是企业降低用工成本和人才储备的常见途径之一,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司法裁判因素,并据此提出合规建议,以期对用人单位有所启示和帮助。

背景

聘用在校实习生是企业降低用工成本和人才储备的常见途径之一,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1995〕309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很多企业会通常认为,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不构成劳动关系。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无论是高等院校的专业设置、培养方案,还是企业的用工模式、学生的就业方式都发生了不小的变化,学生实习已经不仅限于传统的“教学实习”和“勤工助学”,而“顶岗实习”和“就业实习”则更多的成为了学生实习的新形式和主流。伴随着实习形式的多样化,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该如何认定?如果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则实习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体系下的相关规定,并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反之,则只需履行民法体系下双方或者三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遵守学生实习的相关管理规定。可见,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将直接影响到法律的适用和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并最终决定了实习单位能否通过聘用实习生来实现节约用工成本的目的。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司法裁判因素,并据此提出合规建议,以期对用人单位有所启示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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