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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如何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不等于随意解除期,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可不能肆意而为,否则就很有可能如案例一、二中的用人单位一样,被裁审机构认定为违法解除。那么,如何才算是“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呢?

案例介绍

案例一:付某与中某公司劳动争议案[1]

2021年4月8日,中某公司与付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付某从事电气设计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其中试用期3个月。公司的《招聘材料》中载明招聘条件、要求及岗位职责,其中岗位要求中包括熟练掌握CAD、Word、Excel等计算机办公软件及设计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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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中国首家以劳动人事法律服务为主导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设有北京、苏州、深圳分所;

团队共有四十多名专职律师,为近两百家中外知名企业提供劳动法专项法律服务;

首席合伙人陆敬波,知名劳动法专家、讲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上海财大、上海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兼职教授。

陆敬波律师 新浪微博:http://weibo.com/ljb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