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专栏

浅议因患精神疾病自杀的工伤认定

本文通过介绍少数认定因患精神疾病自杀构成工伤的实践案例,总结司法实践的认定基准,并就相关事项给出建议,以期引起用人单位对员工精神状态与心理健康的关注与重视,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助力。

前言

自2003年颁布《工伤保险条例》以来,自残与自杀一直被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工伤保险待遇救济被相应阻却,其背后的立法逻辑主要是自残与自杀系由员工自身原因而导致伤亡发生,强调员工蓄意或自愿对自身身体造成伤害,突出自残与自杀的“主观故意”特征,但该规定也因其不究前因、过于武断而招致了学界的批评。近年来,因外伤、过劳等工作原因导致员工罹患精神疾病进而自杀的案件层见叠出,司法实践中却鲜见对“前因事件”的深度剖析,绝大多数案例均简单引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而排除对自杀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的实践操作亦不例外,劳资矛盾也随之进一步凸显。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介绍少数认定因患精神疾病自杀构成工伤的实践案例,总结司法实践的认定基准,并就相关事项给出建议,以期引起用人单位对员工精神状态与心理健康的关注与重视,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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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家以劳动人事法律服务为主导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设有北京、苏州、深圳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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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合伙人陆敬波,知名劳动法专家、讲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上海财大、上海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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