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5年12月1日,H某入职L公司,担任人事总监一职。双方签订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至2016年2月29日。
2016年2月29日,L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H某发出了解决决定,告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H某电话里表示反对,并要求公司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
2016年3月21日,L公司向H某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案情介绍
2015年12月1日,H某入职L公司,担任人事总监一职。双方签订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至2016年2月29日。
2016年2月29日,L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H某发出了解决决定,告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H某电话里表示反对,并要求公司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
2016年3月21日,L公司向H某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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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理事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员培训专家讲师
曾任瀛和律师机构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股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2015年度深圳优秀专业律师
2016年度瀛和律师机构优秀律师
2017年度瀛和律师机构优秀律师
2018年度瀛和律师机构品牌贡献奖
2018年度瀛和律师机构金牌讲师奖
2019年度瀛和律师机构金牌讲师奖
擅长从成本角度分析法律风险,从管理角度解决法律问题,从法律角度优化管理的三位一体角度而不是单纯从法律角度解决问题。有《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人力成本法律管控一本通》、《人力资源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手册》等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