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个女生凭借一则离职后吐槽公司的视频,在网络上走红了。这个女生在整个视频当中不断地强调,她收到的录用通知书上写明试用期月工资是6000元,但进入公司只工作了一天,晚上面签合同的时候发现,劳动合同上写的试用期月工资只有2500元。再加上其他一些令她不满意的地方,结果她第二天就辞职了,有网友称之为“00后整顿职场”。
现实中,如果录用通知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待遇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劳动者坚持按录用通知上的待遇标准,而用人单位拒绝的话,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