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绩效考核是用人单位管理员工,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绩效考核,可以激发和保持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对于低绩效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调整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对其实现有效管理。但针对长期无法改善绩效结果的员工,用人单位往往只能选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均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因员工长期处于低绩效状态时,可以选择哪些合法合规的解除路径呢,本文重在阐述相关问题。
一、路径一: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前言
绩效考核是用人单位管理员工,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绩效考核,可以激发和保持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对于低绩效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调整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对其实现有效管理。但针对长期无法改善绩效结果的员工,用人单位往往只能选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均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因员工长期处于低绩效状态时,可以选择哪些合法合规的解除路径呢,本文重在阐述相关问题。
一、路径一: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中国首家以劳动人事法律服务为主导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设有北京、苏州、深圳分所;
团队共有四十多名专职律师,为近两百家中外知名企业提供劳动法专项法律服务;
首席合伙人陆敬波,知名劳动法专家、讲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上海财大、上海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兼职教授。
陆敬波律师 新浪微博:http://weibo.com/ljb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