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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用人单位对低绩效员工单方解除的合规路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均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因员工长期处于低绩效状态时,可以选择哪些合法合规的解除路径呢,本文重在阐述相关问题。

前言

绩效考核是用人单位管理员工,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绩效考核,可以激发和保持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对于低绩效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调整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对其实现有效管理。但针对长期无法改善绩效结果的员工,用人单位往往只能选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均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因员工长期处于低绩效状态时,可以选择哪些合法合规的解除路径呢,本文重在阐述相关问题。

一、路径一: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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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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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合伙人陆敬波,知名劳动法专家、讲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上海财大、上海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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